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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热点:别让恶意举债者钻了“二十四条”的空子

2017-02-24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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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锦兰离婚后不久,法院送传票的人登门造访了。她忽然成了欠人钱财的被告。接到传票的王锦兰气愤地打电话质问前夫。前夫也不隐瞒,承认曾帮父亲向人借过300多万元。29岁的王锦兰并没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我又不知情,也没花他们借来的钱,官司一定赢啊。她甚至没有出庭,把所有的事情交给了律师。判决书下来,她输了,需要共同负担债务。判决书上的一行字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直到进入一个叫做二十四条公益群的微信群里,王锦兰才发现,原来不光是自己,任何人都有可能遇上二十四条。(2月22日《中国青年报》)

为自己不知道、未获益的事情承担责任,看起来是很不公平的一件事。毫无疑问,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将无辜者也拉进来垫背,显然不是立法的初衷。

二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豁免条款有三:一是能够证明当时约定为个人债务;二是夫妻之间实行财产AA制,且第三人能够证明;三是能够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共同生活。想要启动豁免条款,谈何容易?约定为个人债务,也就没有后面的麻烦;实行财产AA制的只是极少数夫妻;证明一件事情没有发生过更是难上加难今天交的电费钱究竟是来源于他(她)的工资收入,还是债务的一部分?

因为二十四条,嫁(娶)错人的代价会被无限放大,因为你根本不知道配偶可能会背着你借多少钱。有人说,夫妻就应当有福同享,有难同当,既然一方所得会被视作共同财产,那么一方债务被视作共同债务也没什么不妥。听起来有些道理,实则经不起推敲:首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这样认为,但离婚后再有难同当显然不合适;其次,共同财产只涉及夫妻二人,共同债务却涉及到第三方,最终被分割的财产都是双方知情的,而债务则未必如此有难同当也应实现知情吧?事情的关键就在于,如果一方确实对另一方举债不知情,那么离婚时就构成隐瞒,让离婚后的另一方承担债务显然有欺诈嫌疑。设想一下,如果一方存心想报复陷害另一方,故意在离婚前大额举债,岂不是恰好钻了法律的空子?

证明夫妻一方对债务不知情,并不是很难实现的事情。例如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往往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就是为了体现共同财产、共同担责,从一开始就明确债务归属,审核双方的还款能力,避免日后发生纠纷。为什么其他债务不能以此作为参照呢?如果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除非能证明另一方知情同意,否则不认定为共同债务,或者离婚时未明确个人全部债务的离婚后另一方不担责,相信类似的争议就会大幅减少,而且能真正体现权责对等的原则。

结婚选错对象的代价很大,但一定不包括离婚后还要承担不知情的巨额债务,因此在复杂冰冷的现实面前,尽快修改完善法律以弥补漏洞,理应尽早提上日程。

稿源:荆楚网

作者:宋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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