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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审计局职能介绍

2012-07-09 | 网络

安顺市审计局职能介绍: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我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地方性审计法规和规章草案。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开展的审计、调查和核查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上年度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结果报告。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根据需要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进行下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和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2.市级各部门及直属单位、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和中央及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下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和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4.根据省审计厅授权,对中央和省级投资的在安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市级投资或市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市级地方金融机构和市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

6.根据省审计厅授权,审计监督在安的国家金融部门、保险机构和其他单位的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损益状况。

7.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管理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由其他单位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对市级驻外省(市)机构及其国有资产开展审计监督。

8.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对县(处)级领导干部及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对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进行定性评价。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或市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各县(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区)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全市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实施行业审计、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下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县(区)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组织开展全市审计机关信息网络建设和干部业务培训。

(十一)《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其它职责范围。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安顺市审计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宣传、信息、保密、信访、工会、人事劳资、干部教育培训、离退休人员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政务公开、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财务及资产管理等制度建设。

(二)综合科

负责起草全市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安排调整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承担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草案和有关政策的起草工作;对市本级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审理复核有关审计业务事项,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听证或市人民政府裁决的有关事项;负责全市和市本级的统计、执法检查、质量检查、信息化建设、法规咨询服务和普法工作;负责市本级审计项目三级复核和财务报账工作;负责全市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

(三)财政金融审计科

负责对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审计厅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计工作报告;负责对县(区)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市级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根据省审计厅授权,负责在市本级的国家金融部门、保险机构和其他单位的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损益状况进行审计监督;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负责对与市级财政有拨款关系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四)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县(区)政府管理的农业、水利、林业、资源环保资金,扶贫资金及其他涉农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效益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五)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

根据省审计厅授权,审计中央和省级投资在安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组织审计市级投资或市级投资为主的重点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组织对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国有施工企业、设计、监理等单位的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六)经贸审计科

负责对市商业系统、供销系统及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根据授权对邮电、供电、石油、烟草、药监等行业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负责对政法系统、城市建设系统、交通运输系统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方面的审计工作;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七)社保与外资审计科

负责对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的社保基金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由其他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医疗保险基金、最低生活保障基金、社会救济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和市科教文卫系统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根据授权,组织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及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提供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援助、借款项目的审计公证报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八)经济责任审计一科

参与起草地方性经济责任审计行政法规草案;负责对各县(区)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离任、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对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进行定性评价;负责市经济责任审计五部门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统计、汇总和总结工作。

(九)经济责任审计二科

负责对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及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任期、离任、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十)经济责任审计三科

负责对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县(处)级直属事业单位和其它机构主要负责人任期、离任、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负责对市管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法人代表任期、离任、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负责对国有企业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国有资产重组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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