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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县环境保护局职能介绍

2012-08-13 | 网络

赣县环境保护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有关监督全县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并对全县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性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评价的辅助工作;组织参与实施全县环境保护规划和组织参与监督实施全县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参与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

(三)负责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理的统筹协调。指导协调全县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四)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法规和规章;负责对全县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管。

(五)承担落实全县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负责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落实省厅、市局下达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我县污染物减排任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

(六)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监督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新建的各类县级自然保护区及申报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建议;现场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七)受县政府委托协调处理县内环境污染纠纷;协调县内跨行政区域的污染纠纷;组织协调县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对县内排污费的收费稽查工作;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八)监督执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全县地方性环境保护标准并组织实施;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配合组织编制全县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县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布县内重点流域环境质量状况;配合参与编写全县可持续发展纲要。

(九)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

(十)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县环境管理体系;负责全县环境标志的审查推荐工作;负责环保产品的认定的管理工作;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为发展。

(十一)负责全县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环境信访信息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技术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县级环境监测网和全县环境信息网;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新闻出版工作;推动全县公众和社会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负责全县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参与放射性事故、辐射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对电磁辐射、放射性技术应用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十三)配合市级以上单位组织实施环境保护交流合作;组织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四)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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