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社厅日前发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今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其发放绩效工资、续聘、解聘、奖励、晋升、培训、调整岗位的主要依据,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可以降聘、解除聘用合同。
该暂行办法将从5月1日起施行。今后,除参照公务员法进行人事管理和转制为企业以外的各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将按该办法进行考核。考核对象为事业单位所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是工作绩效。其中,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可按有关规定正常晋升薪级工资。定为优秀等次的,在当年绩效工资分配时应当予以倾斜,在参加竞聘上岗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予以优先考虑。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将按下列规定办理:薪级工资不予晋升;向较低等级调整岗位;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一年内不得参加较高等级岗位的竞聘;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可以降聘、解除聘用合同,也可以调整其岗位或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再竞聘新的工作岗位;考核不合格被调整岗位的,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
此外,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将不予正式聘用。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薪级工资不予晋升,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较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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