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查字典公务员网 >甘肃公务员 >备考资料 >行测 >常识判断 >行测常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点精讲
北京 上海 山东 江苏 浙江 安徽 吉林 福建 广东 广西 海南 天津 河北 黑龙江 山西 甘肃 湖北 湖南 河南 四川 重庆 云南 贵州 西藏 宁夏 新疆 青海 陕西 辽宁 江西 内蒙古

行测常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点精讲

2008-03-21 | 网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常识精讲

一、概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居民。此处的居民是自然人或个体社会成员。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该法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其行为受该法规范。此外,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亦参照该法执行。

二、消费者的权利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保障权。(1)安全保障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2)具体包括两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

2.知悉真情权。知悉真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该权利包括以下内容:(1)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的权利。(2)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的权利。(3)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权利。(4)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所享有的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和按照自己真实意愿从事交易活动,对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予以拒绝的权利。

5.依法求偿权。依法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在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求偿的内容包括:(1)人身损害的赔偿,不论是生命健康还是精神方面的损害均可要求赔偿。(2)财产损害的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6.依法结社权。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最具典型的例子就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

7.求教获知权。求教获知权是从知悉真情权中引申出来的一种消费者权利。它指的是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知识主要指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知识,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主要是指有关消费权益保护方面及权益受到损害时如何有效解决方面的法律知识。

8.维护尊严权。维护尊严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此外,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三、经营者的义务

1.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为了有效实现消费者的保障安全权,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于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表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应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4.不作虚假宣传。为了保证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有关的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否则就构成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具体问题提出询问时,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在价格标示方面,商店在提供商品时,应当明码标价。

5.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买凭证或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由于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对于界定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利义务也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明确经营者出具相应的购货凭证和单据的义务,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6.保证质量的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7.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为了保证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货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经营者在格式合同、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减轻、免除经营者损害赔偿责任等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8.尊重消费者人格尊严的义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四、争议的解决

A.争议解决的途径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提请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解决争议的几项特定规则

(一)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的责任归属

1.销售者先行赔偿制度。

2.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连带赔偿制度。

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二)变更后的企业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随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三)营业执照持有人与租借人的赔偿责任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四)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的特殊责任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五)虚假广告的广告主要与广告经营者的责任

当消费者用虚假广告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真题解析

1.甲借用乙的营业执照销售商品,消费者丙从甲雇佣的营业员丁处购买商品时合法权益受损。消费者丙就其损失请求赔偿的对象是:

A.只能是甲 B.只能是乙、甲

C.只能是丁 D.可以是甲,也可以是乙

【答案】D

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本题中甲是营业执照的使用者,乙是营业执照的持有人,正确选项为D。

2.小周在一家商店选购某电视机时觉得该电视机的款式、质量不合心意,打算离开时,被该产品的促销员拦住,称小周必须要买一台,否则不允许离开。促销员的行为侵犯了小周的:

A.公平交易权 B.自主选择权

C.受尊重权 D.知情了解权

【答案】B

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可见,B项为正确答案。A、C、D选项虽是法定的消费者的权利,但不符合题意,不选。

3.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一次规定了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例。对下列经营者的哪一行为,消费者可以依法按其所支付价款的两倍要求经营者赔偿其损失?

A.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

B.所售产品包装上未注明出厂日期和保质期

C.谎称某国内私营企业产品为美国进口原装

D.出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答案】C

解析: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只有C项的行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本题考查的是惩罚性赔偿责任,这也是我国立法史上的一个特例,考生应予以掌握。欺诈经营的,加倍赔偿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我国民商法上的民事赔偿责任多是补偿性赔偿本条是我国法上惟一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并为《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重复和肯定。

4.下列店堂告示,哪一个没有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A.本店商品一旦售出概不退换

B.购买总额在十元以下者,请恕本商场不开发票

C.钱物请当面点清,否则后果自负

D.如售假药,包赔顾客20,000元

【答案】D

解析:D属于有效的服务承诺,ABC均属店堂告示,从内容上看都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5.某甲喜好品酒,某日花500元向乙商场购茅台酒一瓶,饮后产生种种不适症状,住院治疗共花费1000元。经检验,某甲所购茅台酒为假酒。甲不能以下列哪种方法实现救济?( )

A.主张买卖合同无效,要求返还500元价款,并依法要求乙赔偿损失

B.要求乙给付真茅台酒一瓶,并赔偿损失

C.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乙给付相当于价款二倍的罚款,并赔偿损失

D.主张乙违约,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

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C正确。

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可知,B、D均正确。从题干所给的材料可知该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并非无效合同。A项错误。

【行测常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点精讲】相关文章:

行测常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点精讲

行测常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点精讲

行测常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点精讲

行测常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点精讲

行测常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点精讲

行测常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点精讲

行测常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点精讲

行测常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点精讲

行测常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点精讲

行测常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点精讲

网友关注
网友关注视频

行测 申论 面试

考试技巧

精彩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