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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类公共基础知识:保险法代位求偿的条件-商法

2017-03-06 | 网络
卫生类公共基础知识:保险法代位求偿的条件-商法1全国卫生人才招聘︱公共基础知识每日一练︱医学专业知识每日一练

查字典公务员卫生人才网整理法律知识-商法之保险法代位求偿的条件,希望对您备考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有所帮助!

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依此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要件为:

1.保险事故是由第三人的行为引起的。第三人的行为可以是违约、侵权、不当得利等可以产生债权请求权的行为,亦可以是犯罪行为、违法行政行为。

2.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保险赔偿可以是全部的,也可以是部分的,保险人在未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前不得行使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数额以给付的保险金额为限,对于超过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额以外的部分,保险人无权要求第三人赔偿,求偿权仍由被保险人所享有。

以上是查字典公务员卫生人才网整理的民法之商法之保险法代位求偿的条件,更多卫生类公共基础知识,请关注查字典公务员卫生人才网公共基础知识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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