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甲欠李甲5万元,因无现金偿还,并提出以自己价值相当的一套家具(价值45000元)和一条金项链(价值5000元)抵偿,李甲表示同意。李甲的儿子李乙(13岁)偷偷将项链拿去首饰店卖了4000元。李甲向范某借款10万元经营饮食店,以家具作为抵押。范某认为家具价值太少,让李甲提供其他的担保。由于李甲的哥哥李丙是著名的书法家,在李甲请求下,李丙与范某签订协议约定:如果李甲到期不能偿还欠款,则由李丙书写一幅作品给范某。李甲决定对自己的房屋进行装修,因此请求邻居金某让自己把家具放在他家一个星期,结果由于水管爆裂,家具进水几乎不能使用。一年后,李甲由于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范某的借款。
(1)王甲是否能以实物抵消自己的借款?这属于民法上的哪种债的履行方式?
(2)如果李甲要求认定李乙出售项链的行为无效,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若首饰店告知李甲后两个月,李甲未作表示,则该行为是否生效?
(3)如果李丙为范某书写了一幅作品,则谁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范某是否可以将其用于展览?为什么?
(4)李甲如果要求金某赔偿家具损坏的损失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5)家具进水后范某是否可以要求李甲提供另外的担保?为什么?
1,实物抵债,双方通过对实物价值的评估,且双方表示认同,签署了协议,则协议有效,王甲当然可以用自己的实物来还债。同时李甲也认可了这个方式,是有效的。
2,李甲有权要求金铺返还项链,取消李乙和金铺的交易。李乙年仅13周岁,出售家里的金项链(价值5000),其行为已经超出其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其销售金项链行为无效。故而项链所有人李甲有权要求取消交易,退还4000元并将金项链索回。但是,若金铺之后通知李甲,李甲二个月还没有做出任何回应,表示李甲知道这笔交易且并没有反对,视为李甲默许这笔交易,这样性质就发生转化,交易由不合法变成合法。
3,著作权属于李丙,范某不得在没得到李丙的许可下展览作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4,李甲起诉金某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范某当然有权要求李甲提供新的担保。根据担保法之相关规定,因为李甲提供的担保物损毁,已经不具备原先担保物所具有的担保价值,且该行为不是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发生的,所以李甲继续承担对范某的债务。由于家居不再具备原先的担保范围,故家具所担保的部分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对于这部分,李甲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范某可以要求李甲偿还家具部分的债务或者要求李甲提供新的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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