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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刑法案例解析(19)

2014-08-11 | 网络

案例:

被告人田某,男,26岁,系某大队社员。1986年6月12日,被告人田某之妻服毒自杀。事后十多天,被告人以大队干部陈某与其妻通奸,被其抓获,陈某在其妻生前借田家5000元钱为由,向司法机关控告陈某。陈某不承认有此事,经调查又无证据,公安机关没有支持。被告人田某于是手持菜刀,到陈家索欠款,并扬言如陈某不还钱,就杀他全家。陈某怕发生意外,于是携全家外出躲避。陈一家出走后,被告人田某便在群众中大造舆论,说陈家欠债不还,全家逃走,声称公安机关已同意他将陈家的房子卖掉偿还其欠款。而后,被告田某便将陈家的六间房子以5600元钱的价格卖给了本村村民。陈某在外地得知房屋被卖,即返回原籍向公安机关控告。问题:(1)田某向司法机关控告陈某的行为如何定性?(2)田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请说明理由。

案例解答:

(1)田某以大队干部陈某与其妻通奸,被其抓获,陈某在其妻生前借田家5000元钱为由,向司法机关控告陈某的行为仅是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虽然田某有诬陷陈某的故意,但他捏造的不是犯罪事实,所以不能构成诬造陷害罪。

(2)田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案罪(未遂)和诈骗罪(既遂)。主要理由如下:田某向司法机关控告陈某,以及持菜刀向陈家索要5000元欠款,致使陈家为防止意外,全家出逃的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罪。从主观方面看,田某具非法占有陈某5000元钱的目的。这一目的从田某向司法机关控告陈某在其妻生前借了田家的钱以及持刀向陈家索要欠款的行为本身既可认定。在客观方面,田某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这种敲诈勒索的行为前后表现为两种不同的形式:一是向司法机关控告陈某。因为田某控告陈某的真正用意是借司法机关之手达到向陈某勒索钱财的目的,所以,应把田某的控告行为看成是一种敲诈勒索行为,而不是贬低他人人格、败坏他人名誉的诽谤行为,也不是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诬告陷害行为。二是由于田某的控告行为没有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勒索钱财的目的未能达到,所以田某才持刀向陈家索要欠款,并扬言如陈家不给钱就杀死其全家。由此可见,田某并不想当场对陈某实施暴力行为并当场取得财物,而是以将来实施暴力相威胁,因此,田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而是构成敲诈勒索罪。田某在逼走陈家以后,把陈家房屋卖掉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陷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田某想用勒索的手段达到非法占有陈家5000元钱的目的,但终因陈某的出走而未得逞。于是田某产生了另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了另一个犯罪行为。田某借陈家出走之机,在群众中大造舆论,说陈家欠债不还,全家逃走,声称公安机关同意他将陈的房子卖掉抵债,他用这种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群众相信占有陈家房子行为的合法化,最终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因此,田某骗取本村村民的买房款5600元的行为是一种诈骗行为,构成了诈骗罪。

上面是1道刑法案例解析题目,查字典公务员考研老师希望通过这些题目的练习,大家能够巩固自己的知识同时查缺补漏,做好考前的必考准备。遇到不会的知识点一定要查找解决。最后,预祝每一位考生都能够顺利通过2015法律硕士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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