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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刑法案例解析(23)

2014-08-12 | 网络

案例:

被告人甲,男45岁,某市公安局干部。1989年12月5日,被告人未锁上门就上床睡觉了,当晚12点左右,被告人乙(系精神病患者)走失推门进入其室内,将睡在另一房间的被告人的女儿惊醒,喊了声:谁?紧接着便大叫:爸爸,来坏人了!这时,被告人从睡梦中惊醒,慌忙起身,从枕下拿出手枪,拉开房间门,也喊了声:谁?被害人乙已走门外,没有回答。被告人甲没有看见被害人,只听到有人走动的脚步声,即认定是坏人,需要镇一镇。便站在房门口朝房门外鸣了一枪,将已走出房门15米远的乙击中。子弹从被害人后背下部贯穿腹腔,穿破左髂骨总动脉,造成大失血。虽经被告人甲送医院抢救,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被告人甲主动向组织作了交代。问题:甲的行为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过失杀人?请说明理由。

案例解答:

被告人甲的行为,既不属于正当防卫,也不属于防卫过当,而是过失杀人,应按过失杀人罪处罚。其理由如下:

①被害人乙是精神病患者,是无责任能力人,因此,其行为并不是犯罪,由于不是犯罪,当然不能对其进行正当防卫。

②对不知是精神病人,在其人身、财产遭受侵害时,可以采取积极防卫的。经查证,甲确实不知乙是精神病人。但乙当时仅是进入甲的房屋内,对甲及其家属人身、财产尚未形成任何威胁,而且当被告人孩子喊了数声谁之后,乙就走出了屋子。从这里可以看出,实际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被告人也就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

③如果说乙进入室内是侵犯甲的住宅,那么也没有必要用剥夺他们生命的手段加以防卫。何况,甲开枪时,乙已经离开了甲的房屋,这种侵害已经停止。④如果说甲具有双重身份,既有当事人身份,又有民警身份,由于误认为有坏人,出于职务上的考虑,开始防卫,这同样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中,必须是非开枪不能制止时,才能开枪射击。而当时的情况并不需要开枪。⑤根据案情分析,甲开枪不是故意剥夺被害人乙的生命。但从事实看,甲开枪时应当预见到有可能发生人员伤亡的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惊慌失措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应按过失杀人罪论处。

案例:

被告人某甲,男33岁,某市政府机关干部。被告人甲1994年春天与乙(女,现29岁)经人介绍相识,接触一段时间后双方都比较满意,为了单位分房,双方于同年12月21日办里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同居。随着双方接触增多,了解加深,乙发现甲并非自己理想的伴侣,遂以感情不和为由提出离婚要求,甲不同意。乙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甲离婚。甲接到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后,当晚电话通知乙到他家商谈离婚的事。当晚八点乙某到达甲的宿舍,甲乙就离婚之事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甲趁乙不备,突然将乙抱起按倒在床上,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将乙某双手捆绑在床架上,用一条毛巾堵住乙的嘴,强行与乙发生了性行为。乙被放开后,径直到公安机关控告甲强奸她。

问题:(1)甲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为什么?(2)假如甲与乙没有领取结婚证书,乙考虑到双方性格差异太大,提出中断恋爱关系,甲不同意,并强行与乙发生了性行为,则对甲的行为如何认定?

案例解答:

(1)甲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所谓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夫妻间的性行为受法律保护,所以丈夫不能成为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本案中,甲与乙领取了结婚证书,甲与乙的关系是夫妻关系,甲虽然以暴力方式,违背了乙的意志与乙发生了性行为,但不能构成强奸罪。

(2)甲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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