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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职能介绍

2012-10-19 | 网络

湖北省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职能介绍:

(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组织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拟订廉租住房政策及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市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负责监督实施;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组织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组织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组织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起草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参与编制城乡规划及全市城镇体系规划,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核。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拟订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负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组织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的规章并监督和指导实施;组织拟订勘察设计、建筑业、建设监理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和建筑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企业参与出市和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六)组织拟订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和发布地方工程建设统一定额;组织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组织拟订城镇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屋和城市市政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组织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审定、编制和推广;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七)负责城市建设。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负责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和城市垃圾焚烧发电、污水处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指导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组织拟订城市建设管理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拟订全市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申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八)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组织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及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重点镇建设和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九)承担建设行业稽查责任。对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问题实施稽查,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参与对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及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监督检查。

(十)承担建设行业安全监管的责任。组织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组织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实施重点建设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

(十二)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发展散装水泥的责任。组织拟订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发展散装水泥的政策、制度和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三)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

(十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湖北省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负责委机关政务工作、调查研究和综合协调,承担对外联络、接待工作;负责主任办公会议和综合会议的组织及决定事项的督办,草拟重要文稿;负责文书处理、机要、保密、文印工作;负责管理文书档案和城市建设档案工作;负责处理人民来信来访;负责组织办理人大议案、政协提案;负责机关的固定资产管理、安全保卫和计划生育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负责和指导委机关及委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项改革和管理;承办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委管干部的日常管理;负责人事档案管理;负责委机关公务员录用、管理和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与管理工作,指导建设行业的劳动工资工作;协助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宣传、政治思想工作、党的建设、纪检监察以及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以及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拟定全市建设系统人才教育发展战略和人才培养规划,组织指导全行业的职工队伍的教育培训和人才开发。

(三)计划财务科

组织拟定全市建设行业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及产业政策;组织编制行业技术引进计划、利用外资计划和物资计划;组织编制全系统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按规定负责建设项目的审查、审批;综合管理年度投资计划和城市、村镇维护建设补助资金计划;负责制订全系统有关计划、财务、会计的规章制度和委属单位经济承包责任制并督办实施;负责委机关行政财务管理;负责系统内的统计工作;负责和指导、监督委机关、委属单位及社团的财务活动。

(四)政策法规科

组织拟定建设行业的重大经济技术政策和各项体制改革方案;组织政策调研;编制立法规划和计划;负责本行业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审查和报批工作;负责和指导建设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指导建设系统的法制建设和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直属单位的改革和转换经营机制的工作。

(五)城市建设科

负责研究拟定全市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改革措施、技术标准和法规;负责综合管理全市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市政工程建设及设施、公共客运、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卫工作;参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扩初设计审查;负责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建设、管理和资源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综合开发、环境综合整治、城建执法监察和污水处理工作;负责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市政及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等资质认证工作;指导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负责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绿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工作。

(六)村镇建设科

指导全市村镇的建设工作,研究拟定村镇建设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政策法规并检查监督其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的编制、报批、实施和农村居民建房通用设计图的推广;指导乡镇的房屋及公用基础设施设计与施工;指导村镇统一开发、综合建设、房地产管理和镇容环卫与绿化工作;组织指导村镇建设试点,指导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工作。

(七)勘察设计科技科

综合管理全市勘察设计咨询业工作,拟定勘察设计咨询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技术标准以及产业政策、规章制度、技术政策;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和以设计为主体的各类企业的资质认证工作;组织全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编审和推广应用;负责全市注册建筑师和注册工程师执业制度的建立和管理;拟定和组织实施建设行业重点科技发展项目计划与开发、引进技术的工作;负责行业科技成果的管理和新型建筑材料的推广应用以及系统内节能工作;综合管理城镇建设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指导全市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八)测绘管理办公室

负责全市的测绘统一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测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地区的地籍测绘规划,并组织协调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和管理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工作;负责管理全市测绘行业的标准化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负责组织和指导实施全市测量标志的保护与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测绘资格认证;负责全市测绘任务的登记、测绘成果统计、测绘产品收费及测绘市场管理等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测绘成果的质量管理;负责和监督本市测绘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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